北京市惠民文化消费电子券用户规则(2018年)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文化消费,促进文化消费增长,北京市实施惠民文化消费电子券(以下简称文惠券)项目,用于补贴大众文化消费。为便于消费者申领使用文惠券,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文化消费是指消费者购买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直接货币消费。

第三条

消费者按照“公平公开、先领先得”的原则申领文惠券。为保证文惠券申领行为的真实性、安全性,消费者须实名注册申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等。

第四条

凡在北京地区消费的消费者单次可免费申领不超过10张的文惠券,在用券金额未超过个人年度上限额度500元的前提下,可多次申领。

第五条

消费者可在2018年7月-2018月12月期间申领文惠券,申领成功后在文惠券合作单位使用。消费者可通过北京文惠卡官方订阅号、北京文惠卡官方服务号、北京文惠卡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申领时间和合作单位地址等信息。

第六条

文惠券为电子代金券,采用数字串码和二维码形式。文惠券有效期不超过15天,具体有效期详见券面文字说明,有效期内消费者可正常使用或退换文惠券,逾期自动作废。

第七条

“北京文惠卡官方服务号”是文惠券发放的唯一官方渠道。消费者从其他渠道获取的文惠券,若发生无法使用或其他问题,责任自负。

第八条

文惠券分为线下通用券和专用券两种,设六种面值,分别为5元、10元、20元、30元、50元、100元/张。线下通用券可在全部合作单位实体店使用;专用券可在对应的合作单位或电商平台使用。

第九条

消费者通过扫描关注“北京文惠卡官方服务号”,完成文惠卡平台用户注册后,点击“领电子券”,按提示操作步骤申领文惠券。也可办理民生文惠联名卡,关注“北京文惠卡官方服务号”,绑定联名卡,按提示操作步骤申领文惠券。

第十条

文惠券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单笔文化消费成交额的20%;对于政策重点引导鼓励的消费领域,用券比例可适度上调,但不超过单笔文化消费成交额的30%。

在合作单位消费时使用文惠券,消费者满25元减5元的比例优惠,即单次消费满50元可使用10元文惠券;单次消费满100元可使用20元文惠券;单次消费满150元可使用30元文惠券,以此类推。消费者单次消费可以并只可以使用一张文惠券,文惠券不可累加使用。

第十一条

(一)消费者在线下商户进行消费时,向商户收银员出示会员二维码。收银员通过POS机扫描消费者会员二维码读取会员信息,提示消费者可使用文惠券数量及面值,并根据消费者选择完成相应扣减,消费者支付余款,即完成文惠券使用。

(二)消费者在文化电商消费时,预先将已领到的专用券券码添加到电商平台个人账户中,兑换成电商平台抵扣券,选择相关文化产品,进入付款页面后,按电商平台页面提示进行选择使用。结算系统自动进行相应扣减,消费者支付余款,即完成文惠券使用。

第十二条

文惠券一经使用,北京文惠卡系统即将该券标记为“已使用”状态。文惠券不能兑换现金,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消费者完成消费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文惠券扣减部分。

第十四条

消费者若发生退货行为,其消费过程中使用的文惠券依然标记为已使用,不能再次使用;退款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文惠券扣减部分。

第十五条

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北京文惠卡,凡因自身原因造成信息泄露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合作单位有义务对文惠卡会员信息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因系统故障、电力或通讯中断、网络异常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文惠券无法使用时,指定合作单位应及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帮助。

第十七条

消费者有权监督合作单位的服务质量,并对不良服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服务电话:4008009807。

第十八条

消费者在北京文惠卡官方服务号中无法申领文惠券,或在合作单位中无法使用文惠券,均可到北京市惠民文化消费电子券服务网点办理相关业务,或拨打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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